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双方持申请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转移的,可由单方申请。
2.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查验,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3.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
4.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结后,通知当事人领取不动产权证。
三、证明样式
证明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县自然资源局):
现有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设物、构筑物所有权人为XXX,不动产坐落,不动产权证号。
因(事由),需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给XXX。己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特此证明。
XXXX村(居)委会(盖章)
年月日